南宁房租最便宜的地方在哪里,在火车站怎么去?
您好亲,南宁市房租相对来说比较贵,不过如果您想找便宜的房租,可以考虑一些偏远的地区。一些价格较为便宜的地区包括南湖、秀灵路、大沙田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区距离市区较远,交通不太便利。您可以通过在线房产网站或租房App搜索租房信息,并与房东联系咨询租房细节和价格等问题。如果您想从南宁火车站前往这些地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交通方式:1. 公交车:从南宁火车站乘坐公交车前往目的地,可以查询南宁市公交线路图和公交查询网站,选择合适的公交线路。2. 的士:从南宁火车站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需要注意打车计费规则和合理的路线。3. 共享单车:租赁共享单车,自行骑行前往目的地,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相关要求。希望对您有帮助。【摘要】
南宁房租最便宜的地方在哪里,在火车站怎么去?【提问】
您好亲,南宁市房租相对来说比较贵,不过如果您想找便宜的房租,可以考虑一些偏远的地区。一些价格较为便宜的地区包括南湖、秀灵路、大沙田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区距离市区较远,交通不太便利。您可以通过在线房产网站或租房App搜索租房信息,并与房东联系咨询租房细节和价格等问题。如果您想从南宁火车站前往这些地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交通方式:1. 公交车:从南宁火车站乘坐公交车前往目的地,可以查询南宁市公交线路图和公交查询网站,选择合适的公交线路。2. 的士:从南宁火车站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需要注意打车计费规则和合理的路线。3. 共享单车:租赁共享单车,自行骑行前往目的地,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相关要求。希望对您有帮助。【回答】
南宁房租最便宜的地方在哪里,在火车站怎么去?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南宁目前房价最便宜的地方是在隆安县房价才在2400左右,租房的话60平米左右一年大概是在5000左右如果在南宁市区的话就推荐您在邕宁区,这里的房价在6000左右,推荐在万丰新新传说小区附近租房子,费用每个月大概在1000左右(60平米左右的)从火车站打出租车到新新传说左右大概是39元左右,如果乘坐公共交通请乘坐一号线在百花岭站A下车换乘B127路公交车站点是高坡岭大渌岭口站乘车在祥邕马路口路车站下车就是了车程大概是一小时15分钟左右【摘要】
南宁房租最便宜的地方在哪里,在火车站怎么去?【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南宁目前房价最便宜的地方是在隆安县房价才在2400左右,租房的话60平米左右一年大概是在5000左右如果在南宁市区的话就推荐您在邕宁区,这里的房价在6000左右,推荐在万丰新新传说小区附近租房子,费用每个月大概在1000左右(60平米左右的)从火车站打出租车到新新传说左右大概是39元左右,如果乘坐公共交通请乘坐一号线在百花岭站A下车换乘B127路公交车站点是高坡岭大渌岭口站乘车在祥邕马路口路车站下车就是了车程大概是一小时15分钟左右【回答】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居住、工业、商业、办公、仓储以及其他用房。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计划生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 租赁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该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期限。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配合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报告出租房屋内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四)督促非本市户籍的租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五)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安全使用房屋;
(二)配合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配合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
(四)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五)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一条 出租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给予备案并发给备案证明;出租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手续。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补办。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转租房屋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房屋转租合同;
(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房屋出租的规定。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法律依据:《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 租赁合同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金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第十三条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 租赁登记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