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学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等。扩展资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就破除形式主义顽疾,切实为基层减负,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具体措施。《通知》要求,改革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医务人员所获Ⅰ类、Ⅱ类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Ⅱ类学分可相互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累计6个月及以上进修并考核合格者、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需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教委核实后发放相应学分。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卫健委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是多少?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I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其计算方法如下: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项目组成员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记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