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遗失如何补办
法律分析:1、补办结婚证,新人必须要到原来登记的地方申请一个查档的证明。2、丢失了自己结婚证的新人,必须要携带好自己的户口本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好一份《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好详细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遗失结婚证怎么补办
法律分析: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3、查档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证丢失怎么补办
可以补办结婚证,需要持法律所规定的材料,一般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双方近期合影等。 如果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话,可以持相关证件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通常,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话,一般会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查到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可能需要另行查档,再进行补办。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需要持法律规定的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补办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如果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必要时根据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查档证明,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结婚证虽然不像身份证频繁使用,但是一旦丢了想要办理出国探亲手续、继承财产、保险等涉及身份关系的事情就会遇到麻烦。 一般情况下,近十年的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登记结婚已经超过十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 有部分人想要用护照领结婚证,这是不允许的。内地居民领取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颜色统一。 4、除上述材料外,再婚当事人需另外携带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注意: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结婚证丢失怎么补办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所需证件: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结婚证的补办流程:双方可以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