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需要哪些资料
出口报关需要的材料包括:装箱单、贸易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出口收汇核销单、手写/打印报关单校验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1.装箱单,由发货方提供主要记录,包装单名、时间、编号、品名、唛头、包装单位、数量、重量、毛净重、包装方式/材料/规格等信息,想要了解详细内容,可点击参考:《装箱单模板》。2.贸易合同,(发货人提供正本),贸易合同是进出口双方根据法律和协商在两方在对外贸易中的权利与义务组成的一种拥有法律约束力的纸质协议。出口单位的合同是为出口商品而设立的,所以又被称为购销确认书或购销合同。3.代理报关委托书,(发货人提供)为发货人委托承运单位或其代理,进行出口报关通关等手续的一种书面证明。发货人须准时把报关报检所需要的所有出口单证,且对出口单证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负责。4.报检委托书,(发货人提供),在产品出口时,海关编码标示为“B”时,就要进行出口商检这一环节,要准备通关单及换证凭条,这两种资料皆是在企业所在地区的商检部门中获得。5.出口收汇核销单,按“谁出口,谁收汇”的规定进行外汇结汇环节时,由外汇管理局制发。6.手写/打印报关单校验稿(出口报关时,报关企业制作单据时用到)。7.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工厂开出主要作用是用于出口退税办理,如果开不了这种票或者其实原因提供不了、出口不退税,可以通过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进行出口可免征免退,出口报关流程会更加简单,所需要资料也会少一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出口报关需要哪些资料
出口报关需要的资料如下:1、进出口经营权和自理报检登记证书、出口报关所需单证;2、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3、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报关单和提单的区别
报关单: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 提单: 1、轮船公司交给收货人据以从船上或仓库提 取货物的凭证。在业务处理中,收货人用提单向船公司换取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抵关纳税手续后,就可以凭提货单从船上或仓库提取货物。
报关资料:提单内容
提单的格式很多,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如下:
l.承运人名称(Carrier)。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因此承运人的名称一般在提单上事先印制在显著位置。
2.提单号码(B/L No.),即提单的顺序号,该编号与装货单一致。
3.托运人(Consigner/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和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一般为出口人。有时出口人是实际供货商的代理,此时实际供货商也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一栏有记名式、指示式、不记名式三种方式。记名式收货人为指定的收货人名称;指示式的收货人栏一般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等;不记名提单收货人一般为“To Bearer”(交持票人),即空白抬头。被通知人是接收船方发出货到通知的人,它是收货人的代理人。如果收货人栏采用指示式、不记名式,此栏一般为实际的提货人,通常为进口人。
4.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指正式装上海轮前可采用的运输工具,如“火车”(by train N0.××)。
5.收货地点(PIace of Receipt),指货物需转运时运抵装运港前一段收货的地点。如在石家庄收货,运至天津新港装船,本栏应填写“SHl JIA zHuANG”。若货物不需转运,此栏空白不填。
6.船名及航次号(0cean Vessel/Voyage No.)。根据该批货物所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填写。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指直接装运货物上船的港口。如果货物需转运,列明转运港口名称。
8.卸货港(Ports 0f Discharge),指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若货物直达目的港,卸货港为最后目的港。如果货物需转运,装运港后面没有注明中转港,则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则这一栏可填写为目的港或者空白。
10.唛头(Marks&Nos.)。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可以不列明唛头。无唛头时,列明“N/M”或者空白。
11.集装箱号(Container No.)。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所使用的集装箱的号码、封号等列明在此栏中。
12.件数、包装种类及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lion of Goods)。此栏的件数指预计装船出口的货物包装件的件数,而非货物的数量。对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字样。对*装货和包装货,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或者件数。若出口货物有若干种,而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完全不同,则列明每种货物的包装件数。如:出口的10万码布匹,分别以30个集装袋、21个捆包装,则列为30个集装袋、21个捆。货物如属托盘装运,该栏列明托盘的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包装的件数。如“5 PALLETs(60 CARTONS)”。合计栏为合计数,各种包装方式的包装件数合计在此栏。合计(Total Number Of)一栏为上述合计数的英文大写。
货物的名称一般为大类统称,而无货物的详细品名及规格。但用途不同的大类产品一般分别列明。
13.毛重(Gross Weight)和体积(Measurement)。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