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私自摆摊卖书吗
个人可以私自摆摊卖书,但有以下条件。1、有合法的摊位;2、卖的书不能是涉及黄赌毒的违禁出版物。摆地摊本身不违法,最重要的是摆摊的地方可能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一般属于城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一、摆地摊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1、申办人带着3张一寸相片、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上岗证;2、带着身份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有效印章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税务证;3、若是出售的商品有化妆品或食还需要带着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摆地摊需要办理的证件:上岗证、工商证、税务证,若是出售的商品有化妆品或食品,还需要办健康证刚和卫生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摆摊卖书违法吗
法律分析:第一得有合法的摊位,第二卖的书不能是涉及黄赌毒的违禁出版物。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摆地摊卖书文化局查吗?
法律分析:
目前宪法还没有规定不允许摆地摊。 你主要违反这两条: 一.无证经营(归工商部门管,但是实际他们不管,因为是个人就知道生活不容易) 二。占用城市道路(归交警管,只要你不在马路上摆就没事,在人行道上摆就不管你) 但是最重要的就是“城管”,目前没有一部明确的文件规定它们的管辖范围。可以说它什么都管。尤其是落魄的人,他们不给你生存的空间。我同学高2退学了,因为她母亲摆摊被城管打进医院,家里无钱支付学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我摆地摊卖书,文化局要罚款一万,该怎么办?
1、如果对文化局的罚款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2009修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