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出租车冲进马路“暴走团“致1死2伤,你怎么看
对于此类事件应该本着一个相对公正的态度看待!整个事件我觉得主要责任承担方应该是“暴走团”,本人并不是说锻炼身体是错的,但是用组团的方式去占用车辆的行驶道路,这已经超出了行人的范畴。这个事件曝光的图片中可以看到,“暴走团”是占道且逆行,请问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了吗?健身锻炼是好事,是应该提倡的全民运动。可是应在遵守现有的交通法规,行人逆行,而且是队伍中也有年高的老人,试想一下如果他们追不上队伍,会不会闯红灯,会不会不顾及来往的车辆。死不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图中可以看到,或者说“暴走团”在锻炼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弯道。而且还是逆行,在车辆没有超速的前提下,如果迎面相行驶过来,按那些研究所说的正常人反应时间,然后可能不会有这么惨的事故发生。那么我想请问,如果是一个新手司机,或者说一个心理素质在处理紧急情况比较低的司机又是什么样的反应?有时候,为什么明明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而机动车在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我们不反对在责任划分的过程中让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因为这也是处于保护相对比较弱的一方。可是,难道这就成了行人肆无忌惮的原因吗?最后,我也想谈谈对该事件中机动车的看法!对于车辆失控是没法控制的,但是在驾驶机动车上路前,是否检查了车辆,是否排除这这些故障。还是因为知道车辆有故障而正赶往修车店,驾驶故障车辆是否违反了交通法。当然,不可避免的有些故障是不发排除,或者说是突发性的。那么对于临时面对突发事件是无可评判的。对于整个事件的后续调查,不管结果如何。相信法律,该承担的责任的就承担。最后,此事件更多的应该引起人们的反省,不要因为去钻法律的空子。出行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认为车会让人,因为故障车可不让人。不要用自己的生命去赌。那些健身的叔叔阿姨,不管你们是跳广场舞,或者是“暴走”,请你们不要骚扰到被人的正常生活,也请你们在锻炼的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一昧的只顾自己好了,开心了!你们是社会的榜样,只有你们树立好那块丰碑,后人才能不会迷失。
山东临沂一出租车冲进马路“暴走团“致1死2伤,你怎么看?
就在前几日,山东临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由于操作不当,直接撞上了正在行车道上晨练的暴走队,最终导致一死两伤的惨痛结果。随后,网络上开始了对这场事故原因和责任的激烈讨论:有人强烈指责暴走团成员不守规则,被撞不委屈;有人再次拿出“女司机”标签,珍爱生命远离女司机;甚至领跑人员的一句话“社会上对老年人不够宽容”也遭遇了诸多指责……整个网络舆论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老年暴走团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截至16日,微博话题#司机撞上暴走队#阅读量接近5000万,数万名网友参与了讨论。针对这一事件,不少媒体发布了相关评论文章,代际差异、规则成为热议关键词。《中国青年报》就指出,“很多人认为暴走团咎由自取,其实,错的不是暴走,而是暴走欠缺规则意识”;《人民日报》警示,别再强化“暴走团车祸”的代际差异;《新京报》则落眼于公共资源保有量有限,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 图片来源: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如果说,“暴走团车祸”悲剧还能用城市健身场地不足来解释,如今暴走团升级再上路,已经属于明知故犯、公然挑战法律的愚钝行为。想为队友出口气,或者是想证明自己所属群体的生活方式,这都无可厚非。但是,倘若拿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做筹码,以要挟公众的批判转向从而获得群体制胜的成就感,这样的做法不仅不高明,反而会令事态发展走向更畸形。血的教训没能唤起所有人的痼疾之痛,媒体报道与公众舆论倘若只是停留在孰是孰非二元对立的表层争辩中,而不是起到警示大众的作用,这样的惨痛还会再发生。要知道,规则不能总靠悲剧来敲响警钟。1责任分属,才能警戒与约束在“暴走团车祸”事件中,驾驶人由于操作不当以至于撞上暴走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我们依然要看到暴走团及其组织者的责任所在,这才是警示大众的关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至63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我们可以从图中看到,事发路段虽然没有人行道,但左侧有硬路肩,他们并没有“靠边”跑步,而是声势浩大地走在了正中间的机动车道上,妨碍了道路交通安全,应当承担责任。暴走队伍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有句俗话说得好,什么场合做什么样的事。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用于其初始目的,超过其限定范围内的滥用和占用就是不合理、不合规则的。正是由于“暴走团车祸”责任分属不明确,仍然有暴走成员将惨剧的理由直指女司机的操作不当,却往往忽略了自身的问题。他们没有意识到“抢占行车道”这一行为本身对规则的对抗,而是模糊了自身的主体责任,从而杜绝了理性上约束行为的可能性。对于事故中孰是孰非的二元对立争辩来说,无非只是口舌之争罢了。分属各个主体的责任,利用惩罚与规训的方式,才能真正唤起每个暴走队员对“法制”与“规则”的认同,从而才能达到警示公众的目的。2法不责众?别再抱有侥幸心理尽管在这场舆论的漩涡中,谴责老年暴走团、批评女司机的声音不绝于耳,但这样的争论只是让舆论徘徊在浅层次的判断之上。为什么暴走团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走上行车道?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他们什么样的心理?早在去年,就有媒体报道过暴走团走上行车道的新闻,而这次据《新京报》报道,暴走团某位成员说到这样占用行车道已经有十多天了。更有甚者,又有暴走团在车祸惨案发生后的5天后,依然整齐划一地走在行车道上。这些细节都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该协会的暴走团违反交通法规并非首次,如此众多的人之所以敢公然挑战法规,就是法不责众心理的自然流露。“法不责众”是人们惯有的思想,所谓的“法不责众”是人们对于规则意识的一种漠然态度及侥幸心理,这种心理成为了人们失范行为的庇荫所,用群体的效力分摊来减轻自我心中对过错的宽恕。 一方面,个人的理智认识很容易受到群体行为的感染。卢因曾提出过“群体动力论”,他认为群体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和制约个人行为,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会使得个人陷入非理性的集行为中。比如,中国式过马路就带有鲜明的群体性特征,不管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产生整合性的效应——“别人都过了,那我也过,就算被惩罚也有大家一起”——正是这种从众性效应让每个个体都失去了理智的行为。另一方面,规则的实施缺乏内化性。我们的社会生活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规则,当规则符合人们的主观意愿,人们便会自然接受,并把它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这就是所谓的内化性。然而,对大多数人而言,规则只是一个书面上的文字表达,人们无法切身感受到规则的约束限制,所以一般来说人们会把自己放在一个“旁观者”的位置,法不责众的心理便会加剧。△ 2014年,山东青岛△正是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之下,暴走团多次走上行车道,他们心里暗示自己:就算违法了,那也属于共同违法,如果一一惩处的话,执行成本将会大大提高,影响社会效率。执法部门如果在处理群体性违法行为时存在畏惧心理,甚至怕麻烦,无疑就会让法不责众心态引发法律的破窗效应。在这样的屡试不爽的侥幸之下,暴走团这类违法行为将会很难根治。3以“暴”制衡,只会让舆论更恶化如果说,之前的“暴走团车祸”折射出来的是公共资源分配的社会问题,那现在的升级再上路已经是明知故犯的问题,实质上是暴走团对网络舆论场的不满情绪的线下表达。此次事件中的暴走团队以老年人为主,由于媒介使用的代际差异存在,他们面对网络上汹涌的舆论只能坐以待毙,积累的不满情绪需要宣泄,于是便会产生再次的暴走线下集会。“暴走”这样的意见表达方式,由于抢占了道路公共资源,本身就是一种欠考虑的行为,以“暴”制衡只会让舆论更加恶化。在车祸事件中,谁更有理自有法律去评判,俗话说得好“有理不在声高”,这种以不合法的方式来表达意见的“暴力”行为只会让暴走群体被贴上不可理喻的标签,进而演变成暴力的符号,在整个舆论中极易产生刻板印象。尤其是“篮球场场地之争”一事后,老年群体的公信力逐渐下降,这是一个非常不良的讯号。很多老年人的行径已经让社会舆论产生了倚老卖老的社会印象,如此的信任危机十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在此事的各方讨论之中,仍然有人把问题症结归为“老人变坏”。但知著君认为,此事并不能归咎于“老人”这一标签,甚至可以说,“坏老人”说法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社会学研究有一种谬误叫做“过度概化”,得出“老人变坏”的推论无非是因为老年群体被频繁爆出缺陷问题。在没有科学的实证研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的可靠结论只是——社会中一部分老人在新闻事件中的确暴露出了缺陷与缺失,但简单粗暴地贴上年龄歧视的标签绝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