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现象

时间:2024-10-03 02:45:11编辑:coo君

王海现象的介绍

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如何评价王海现象?

  我看王海现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王海手中的圣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14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惩罚性赔偿条款。12年前,消费者王海用这一条款开始“职业打假”。今年,步王海的后尘的人仍不绝于世,相反有“星火燎原”之势(如北京赵建磊、南京周斌等)。但这是为什么呢?到底是怎样的基础支持着这一工程。
  一、经营者的角度:
  市场上从古至今都存在着这样一批人,他们完全继承了商人唯利是图的本来面貌,希望以低成本换取高利润,尽管法律和道德对此都予以了严格的打击,但这范围和力度都极其有限,于是有的生产者、经营者终于终到了前台,生产、经营者走上了欺诈的道路。 但是,为什么经营者欺诈的行为始终不绝于世呢?第一,如前所述,生产者、经营者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理性人,他们非常明白成本与收益的原理,而且是善于计算,在生意场上,作为高手的他们绝不会放弃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因而经过两轮的计算,他们就下定了决心做一番“事业”。第一轮是,欺诈前后的成本与收益比较。由于欺诈发生时的商品是他们智慧的产物,自然也回报了主人,即高收益,这是很容易理解的。第二轮是,欺诈虽说是违法,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欺诈一旦被发现、告发,金钱的损失不小,更为重要的是,生产者、经营者继续生存和发展的资本——信誉,将一落千丈;但是,欺诈行为往往不会被发现,或者不被告发,因为消费者大多不是专家(此处专家包括像王海等职业打假者、产品专家),发现欺诈的可能性太低,所以生产者、经营者才敢以身试法。
  二、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
  面对“王海等职业打假者”现象,不少专家学者对此都予以了肯定的说法,认为王海是消费者,并应全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规定,其中主要的一个理由便是从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来考虑的:通过一个个王海的打假行为,给经营者造成一种亏本和精神上的压力,使其对售假行为至少有所收敛。我相信这一理由是正确的,但不能成为支持其胜诉的有力证据。
  因此,我看来,最为美好的解决途径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王海类”消费者,使其成为帮助行政管理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生力军!


“王海现象”

“王海现象”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遏制制假货蔓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王海现象“引出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我们深思。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功能角度看,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应当受到该法的支持与保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应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纳入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从立法的角度看,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知假买假索赔直接规定在该法之中,使这种对造假活动的监督行为合法化。


王海现象的“王海现象”演义

1995年3月,山东无业青年王海,从消法第49条规定发现了谋生的机会,他四处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由于他的打假行为带着鲜明的牟利动机,一时间在社会上引发热烈争议。中消协支持他,同年12月,他获得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打假奖”;《南方周末》记者发表专栏文章《郭振清与王海》,在肯定前者“雷锋式打假”的高风亮节的同时,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果的角度为王海辩护。1995年底,“王海现象”的出现,引发了许多争议。比如说购假索赔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对国有大商场的打假是不是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购假索赔中与商家私了是不是合法等等。头一两年中,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表态,当然也是因为广大消费者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种惩治假冒伪劣的独特利器而感到兴奋和鼓舞,这些争议更多地来自被王海所打的售假商家。在法院的判决中,形势似乎是一片大好,最典型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主动“以身试法”,在北京购买了一幅假冒徐悲鸿的奔马图,随后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不仅让商家作出双倍赔偿,连何山请代理律师所花的律师费都责令商家支付了———让败诉方付律师费,似乎是一个闻所未闻的判例。对王海自身而言,1996年底、1997年初在天津起诉伊势丹商厦销售无进口入网证的索尼无绳电话机一案,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一、二审接连胜诉,一时大快人心。在这样的鼓舞之下,全国出现了一大批和王海一样购假索赔的职业打假者,比如张磊、臧家平、叶光、喻晖、刘殿林、童宗安等人,在一段时间里,这些职业打假者受到英雄一样的崇拜。是使得“王海现象”发展到巅峰。1997年似乎是个转折点,这年底由王海等人发起的针对水货手机的索赔乃至诉讼最后纷纷败诉。此后,各地法院对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者索赔案的判决结果,呈现出“东边日出西边雨”的奇特景观,甚至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原告、同一个标的物、同一种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是年9月6日,华中某市某区法院同时作出3例关于购假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原告的索赔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判决书里一致出现了这样一种颇为新颖的“本院认为”:“原告在×天内购买大批量×××,其行为不具备直接消费的目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消费者,其实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滥用,因而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故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判决意味着即便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如果他一次或几次购买了若干数量的同类商品便提出索赔之后,他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费者。这堪称是对王海索赔的“釜底抽薪”。民法专家乔新生对此有评:司法权的扩张。 鉴于这一种现象,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士早已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全国人大对《消法》作出修改和补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在1999年7月21日的《检察日报》公开作出如下表态:“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何种情况,凡是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性服务,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给予受害人双倍赔偿。”在最高检察院支持下,青岛市检察院于1999年6月对当地法院不支持臧家平购假索赔的一起判决提起抗诉,结果是,2000年4月20日当地法院再审一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案目前尚无最终定论。还有一个让个人打假者感到沮丧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一些地方的消费者协会竟然也明确表态:个人打假不是消费者,其投诉、举报一概不予受理。丧失了什么?很长时间来,职业打假者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媒体对他们的强有力支持,打假者与售假者谈判的一个筹码往往是:“不然我就向媒体投诉。”很多打假者打假时都有记者跟踪采访。但是,打假者与新闻媒介的良性合作关系正在慢慢发生变化。今年年初,某报与“津成”联手“设套”“揭露”王海“假打”,在王海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的同时,媒体的客观公正也受到质疑。在此次“南宁事件”中,关于王海的新闻被当作娱乐新闻一样炒作,大量似是而非的消息满天飞,记者们在医院门口守候王海就像守候一个出了绯闻的明星。但是,仅此而已,深层次的问题没人关心。毕竟,这是一个浮躁的时代,与其与打假者一样历尽艰辛、深入细致地去揭露假冒伪劣者,并由此得罪人,乃至被推向被告席,远不如做几篇打假名人的花边新闻合算。当然,打假者的江湖恩怨和内部分化也给了媒体浮躁的理由。从刘殿林等人宣布与王海“割袍断义”,到王海宣布不再从事个人打假,早期打假者之间的合作精神已经不见了。以致“南宁事件”中,当刘殿林等人专程到南宁问候王海时,却引起了一连串的误会和误解,本有可能弥合的裂痕进一步扩大。不止一次听到关于打假者“素质不高”、“鱼龙混杂”的指责。作为一个自发的群体,这自然在所难免。即使是王海,他对其他个人打假者的刻薄与蔑视注定了“割袍断义”闹剧的发生,他对媒体早期一片颂扬的陶醉与习惯,也注定了媒体一旦“倒戈”后他巨大的失落与愤懑。此后,在“津成事件”中,有人批评王海拿造假者的“红包”是“黑吃黑”;有人怀疑王海可能在同行业竞争中被某一方利用;而王海则在这些质疑声中检讨和校正自己,选择合法、有利的路径去发展他的事业(也不妨叫“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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