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章程

时间:2024-10-10 00:00:07编辑:coo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
年月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
(四)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可以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但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五)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一、股份公司的注册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交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3、股份发行、筹办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制企业章程

关于股份制企业章程范本   股份制企业章程要怎么写呢?有什么优秀的范文可以借鉴的,接下来就由我带来股份制企业章程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玉海酒店集团公司   公司地址:八一四大道五龙岗路106号   第三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   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经营范围:酒店投资、管理、经营、培训、加盟。   第三章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也可由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并递交转让协议备案。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③应告知董事会并递交转让协议备案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 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   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


办理对公账户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对公帐户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及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留存印鉴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签署相应的授权书;5、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预留人名章;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通常工商银行需要);7、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及地税)副本的复印件(通常招商银行需要);8、房屋租赁协议;9、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扩展资料: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对公账户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有何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股份制企业章程中“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职责是什么?

【董事长职责】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总经理职责】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职责】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不大会;5、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董事长职责】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总经理职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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