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问题的完善下列正确的有
法律主观:民法典 法律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是,高空坠物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中高空抛物”的新规定,规定了( )。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物品砸到人或者砸坏别人的财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种是高空抛物,就是从自己家中扔出物品;另一种是高空坠物,就是从自家不小心掉下去物品。比如花盆,当事人不仅要对主动往楼下扔花盆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花盆被大风吹落下楼的情况负责。民法典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法条还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实中,很多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扔东西的人。基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由可能加害的人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基于此,民法典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又进行了两方面完善。一方面,赋予了那些可能加害的人追偿权。就是在那些可能加害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之后,一旦发现了具体的侵权人,那么那些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可以找具体的侵权人追偿,将自己补偿的钱追回来。另一方面,规定了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责任人的义务。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公安等机关应该及时展开调查,只有在竭尽调查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才会由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