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子公司

时间:2023-04-13 21:36:36编辑:coo君

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我们进入公司后,发现公司旗下还会有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小编为你解答!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

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

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

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公司××分公司”。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4)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

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分公司则先以自有资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简述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

(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2.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一、设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二、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受控制方式不同。

1、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1、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1、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2、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六、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1、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3.设立子公司是好,还是坏

一、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一)对母公司而言

1、子公司能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亏损不会与母公司利润相抵;

2、企业集团设立子公司,可以使集团公司长期战略中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得到长足发展,使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得以做强做大,从而强化集团的核心竞争能力;

3、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子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集团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子公司在跌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

更不会侵害到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4、另一方面,子公司通过自身经营的努力,在其业务领域中形成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二)对子公司而言

经营管理方面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经济上比较独立,财产独立于母公司。

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

3、因为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子公司不会受母公司因法律、经济或者投资者投资战略考虑等因素被注销或者解散的直接影响;

4、经营管理独立,母公司对其影响仅限于大股东对公司本身的影响。

税收方面

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

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

2、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3、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4、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二、设立子公司的坏处

1、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

2、要求比较高,设立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设立子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4、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需要独立缴纳所得税,承担的税务水平相对比较高;

5、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总公司在分公司诉讼中的地位

一、不是共同诉讼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的规定,纯粹属于诉讼主体合并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是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责任的民事主体。

《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总公司承担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

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总公司不宜承担连带责任

有人认为,总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考查分公司的偿债能力,但这在法律程序还是实体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

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法院审理范围之内;

最后,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已由公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利益并不因未追加总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损害。

另一方面,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必然是连带责任,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

而且,若分公司所涉诉讼均需以总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公司对于分公司之事事必躬亲,无形中将公司法对于分公司设置的便捷性涤除。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在担保合同纠纷中追加总公司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是对于追加总公司的特别规定,恰恰印证了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应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

另外,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法律要求总公司书面授权,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据此,对于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理解为追加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查明保证所涉及的有无书面授权以及授权范围。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

1、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2、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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