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体化

时间:2023-04-18 12:23:07编辑:coo君

广西乡村医生一体化

广西乡村医生一体化

广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改精神,探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经验,自治区决定全面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人、财、物等卫生资源,按照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配置,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队伍优化、工作规范、功能齐全、方便群众、服务经济的工作格局,促进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协调发展;通过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全面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通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通过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增强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

从2012年1月起,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村卫生室医疗行为,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基本内容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即属国有资产,其房屋、人员、药品、设备等均归乡镇卫生院管理。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三制、四有、五统一”。

(一)实行乡村医生“三制”。

1.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

原则上按每千人口配置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同时至少有一名女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聘用在政府建的村卫生室执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聘用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等事项。

乡村医生聘用基本程序为:公布任职基本条件;个人提出申请;考核、考试;公示考试结果;确定拟聘名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签订聘用合同。

乡村医生任职至少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纪守法,热爱农村卫生工作;本县(市、区)常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但专业技术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以上。

2.乡村医生实行绩效考核制。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报酬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质量等考核内容确定乡村医生补助。

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可统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多种渠道给予解决。

各地要根据《广西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桂卫农卫〔2011〕52号)中的《广西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标》和《广西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制定本地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案和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办法,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和乡村医生续聘的主要依据。

3.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乡村医生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人社部门沟通和协调,为乡村医生提供参保政策、信息。

乡村医生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可由乡镇卫生院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二)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基本医疗工作要做到“四有”。

1.看病有登记。

村卫生室要有门诊日志和传染病报告登记册等。

门诊首诊及复诊必须登记在册,项目规范齐全。

2.用药有处方,诊治病人开具合格处方。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村卫生室处方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处方由各县(市、区)统一制作。

3.诊疗收费有票据。

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目录及价格上墙公示,统一使用自治区印制的村卫生室诊疗收费发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村卫生室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4.病人转诊有登记、记录。

村卫生室要有病人转诊登记本。

病人转诊办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业务工作实行“五统一”。

1.统一药品和器械管理。

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用药由乡镇卫生院按进价统一调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要在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做到规范用药,合理用药;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统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统一按《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建立,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

3.统一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财务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设立账簿。

其分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协商确定。

乡村医生工资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

4.统一人员调配。

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乡村医生,聘用的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不服从统一调配的乡村医生不予执业。

5.统一管理制度。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行业规范和个人职责以及权利义务。

乡镇卫生院统一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各项考核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以及村级基本药物制度零差价销售在农村地区的落实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地要切实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乡镇卫生院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具体负责对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

在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解决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办公用品、日常运行等经费问题;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有关要求,落实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充分发挥乡村医生的主观能动性。

(三)总结经验,加强监管。

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中,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发展,确保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改各项任务在农村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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