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森林防火是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可以有效保护生态资源!以下是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一起来了解吧!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1】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实施。
2.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3.管理森林防火检査站和从事护林防火的护林员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防火监督。
4.指导专业、义务、应急扑火队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6.负责森林火灾统计、信息上报发布工作及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7.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8.完成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半专业森林防火队工作职责【2】
1、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执行乡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决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的预防和扑救任务。
3、协助各村开展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配合党委、政府实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指导群众预防火灾和安全自救,制定森林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5、加强业务培训和训练,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不断提高扑救森林火灾能力。
簕竹镇森林防火工作岗位责任制【3】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扑救难度大的灾害性事故,对森林资源安全、林区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建设都有重大影响。为使森林防火工作落到实处,尽最大限度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森林火灾事故,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党委研究决定,制订我镇森林防火工作岗位责任制如下:
一、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积极扑灭。森林防火工作重在预防,为此,全镇上下必须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把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坚持巡山护林制度,杜绝山林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山火,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态度,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2、实行森林防火包干责任制。实行挂点领导和驻村镇干部以及村两委干部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包干责任制。村(居)委支书、主任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内无森林火灾发生。
3、干群结合,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各部门之间、干群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全镇上下营造出一个森林防火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杜绝我镇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防火意识。利用拉挂宣传横额、张贴宣传标语、派发标语单张、与农户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在山林入口处标示警示牌和电视广播宣传等形式进行宣传,使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各家各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偕知,有效地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
2、健全巡山制度,明确巡山责任。林业站人员、镇、村干部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每天轮流巡山,巡山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发现违规野外用火、乱砍滥伐现象要及时制止,真正做到见烟查、见火罚,情节严重的,要立即报告镇政府,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3、严肃纪律,科学扑救。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当地村(居)委要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并立即组织群众上山扑救,镇政府接到火警后要立即向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县森防办,迅速通知镇政府干部职工集中镇政府待命,听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奔赴现场扑救。
同时通知各村(居)委各组织不少于30人的村民准备增援。山火扑灭后,必须安排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在扑救的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部的调遣,看守火场的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确保无复火现象的.发生。
三、奖惩办法
1、村(居)委会的考核按村级岗位责任制执行。
2、镇、村干部和林业站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每天巡山,如轮值当天无故不参与巡山者,村干部每人每次在年终奖金中扣除50元,镇干部每人每次在年度考核综合分中扣除2分;如轮值当天发生火灾,并未及时发现,以致造成火灾难以控制,过火面积达15亩以上的,镇干部、职工每人每次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除4分,无故不参与巡山者加扣2分,村干部每人每次在年终奖金中扣除100元,无故不参与巡山者加扣50元。镇政府对尽职尽责巡山且在森林防火期轮值期间无发生山火的镇干部职工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奖励2-5分;
3、扑救山火时,村(居)委干部必须全部参加,无故不在场参加扑救山火的,每人每次在年终奖金中扣除150元。
4、镇干部、职工接到扑火通知后,在上班时间,必须在30分钟内集中镇政府,如休息时间, 必须在50分钟内集中镇政府,否则, 每人每次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除3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扑救山火的,向书记、镇长请假,经同意后方能作请假处理,否则,作无故不参加扑救山火者处理;无故不参加扑救山火的,每人每次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除5分,如是连续2次的,取消年终奖金,并提交党委研究作出纪律处分。
5、镇干部、职工在现场参加扑救山火不服从班子成员指挥调遣或不尽职尽责参加扑救山火的,每人每次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除5分,情节严重者,在年度考核中将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6、镇干部、职工如因特殊情况改变了手机号码的,必须及时报党政办和所在办公室更改,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要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如遇发生山火通知其本人关机或因手机号码改变而通知不到其本人的,将按奖惩措施的第4条处理。
7、看守火场人员,原则上由发生山火的村(居)委会组织落实,并安排1-2名村干部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看守人员,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遣落实;看守人员必须尽职尽责看守火场,如发生复火一定要齐心协力及时扑灭,如不能及时扑灭或处置不当造成再次组织人员扑救山火的,镇、村干部不但取消扑火补助,镇干部、职工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除4分,村干部在年终奖金中扣除100元,不发给村民看守火场补助。
8、后勤工作人员必须全力以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证按时足量将饭盒和饮用水送到山上,使参加扑救山火的人员都有饭吃有水饮;后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后勤组长的安排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如有不服从者将按奖惩措施的第4条处理。
9、发放的扑火用品(包括扑火服、水壶、背囊、镰刀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遗失,如遗失者按原价赔偿。如有损坏以旧换新。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单位必须全部退还给政府。
10、如当年发生山火,过火面积达到15亩以上的村(居)委会,该村(居)委会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驻该村的镇干部、职工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扣除4分,该村两委干部在年终奖金中扣除100元。
11、如当年无发生山火的村(居)委会,镇政府年终给予奖励1000元。
12、在扑救山火中表现突出的镇干部、职工,每人每次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给予奖励2-5分。
13、该岗位责任制奖惩计算时限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岗位责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最终解释权归农林水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