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度汇算清缴
2016年年度汇算清缴
2016年度汇算清缴应提交的资料
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附表。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
3.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可取消上述1.2.3.(1)(2)(3)(4)纸质资料报送。
4.其他相关资料:
(1)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二)跨省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 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